受(處)理查尋(失蹤、行方不明)人口案件
受(處)理查尋(失蹤、行方不明)人口案件
應附書表或應附文件表格
應附書表或應附文件 | 書表或文件取得方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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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報案人:身分證、印章 | 由當事人親自取得 |
2.失蹤、相片一張(如提供被查尋人之照片掃描上網,協尋效果較佳) | 由當事人親自取得 |
3.報案及被查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1式6份 | |
查尋人口係指在台灣設有戶籍,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: A.隨父母或親屬離家 B.離家出走 C.意外災難 D.上下學未歸 E.智障走失 F.精神異常走失 G.被拐(抱)走 H.海難空難 |
受(處)理單位:不分本轄或他轄案件,各警察機關均應受理
處理期限:隨到隨辦,並向警方索取「受(處)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」丙聯收執
注意事項:
1.自行尋獲或自行返家者,請就近向警察機關辦理撤銷協尋
2.如有疑問,請電(05)2220653,將由專人為您服務
申請程序:申請人向當地分駐(派出)所申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