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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持有或進口刀械
應附書表或應附文件表格
應附書表或應附文件
書表或文件取得方式
1.人民或團體持有刀械申請書
自行下載填寫
2.刀械彩色圖例一式六份(詳述刀械數量、用途、刀柄、刀刃長度及有無開鋒等特徵)
自行檢附
3.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影本
自行檢附
4.委託公司(工廠)製造或進口者,附該公司(工廠)加蓋圖章及負責人章之工廠登記證或公司執照影本各一份
自行檢附
5.貨品進口同意書申請書 (刀械由國外進口者填寫)
自行下載填寫
承辦單位:第一分局、第二分局
電 話:05-2348005(第一分局)、05-2224204(第二分局)
申請程序:人民或團體申請進出口刀械、國內購置刀械前,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同意文件
,經取得許可購置刀械證明文件後,持向財政部關稅總局各關稅局申請查驗通關(刀
械由國外進口)。前二項刀械於進口或購置持有之翌日起七日內,應依前條規定,持
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警察局申請查驗及核發許可證,並列冊管理。
審核條件:人民購置使用時,依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8條,(1)未滿20歲;(2)判處有
期徒刑以上之刑,經確定者;(3)受監護或輔助宣告,尚未撤銷者,不得購置使用。
核發單位:保安科
處理期限:派出所2個工作天、分局3個工作天、警察局5個工作天
申請方式:親自向所轄派出所辦理
辦理依據: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
檔案下載:a.人民或團體持有刀械申請書
b.貨品進口同意書申請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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