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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住民(漁民)自製魚(獵)槍執照之換發申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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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附書表或應附文件表格
應附書表或應附文件
書表或文件取得方式
1.原住民(漁民)製造運輸持有販賣轉讓出租出借寄藏自製獵槍(魚槍)及換照申請書
分局派出所員警到府辦理填寫
2.原槍枝執照
申請人自行檢附
承辦單位:第一分局、第二分局
電 話:05-2348005(第一分局)、05-2224204(第二分局)
申請程序:申請書連同原槍枝執照由派出所受理後送分局核轉警察局核處
審核條件:列冊管理之人員
核發單位:保安科
處理期限:派出所5天、分局5天、警察局14天
申請方式:槍枝執照之換發,每2年換發1次,由持有人所轄分局派出所員警到府辦理。
辦理依據: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
檔案下載: 原住民(漁民)自製獵槍(魚槍)換照申請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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